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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5日

工信部政法函〔2020〕348号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和《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0〕68号),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要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创新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积极推动工业文化传承和发展,弘扬优秀工业文化。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四批)

原文链接: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g/art/2020/art_0b5d2011047246ccb08661443e65a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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