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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9日

工厅企业〔202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1)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报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各有关行业协会应立足本行业特点,聚焦服务于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所推荐平台须经本行业协会认定、公示,并函询平台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将推荐文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加盖公章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有关行业协会须一并书面报送本协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公示文件、认定文件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函(须有明确同意意见,可提供复印件)。

七、部属各单位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向我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王 磊  010-68205301(同传真)

       张飞云  010-68205319

附件:1.有关行业协会名单.doc

2.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91750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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