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606-6048
 您当前位置:创新资讯

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4日

财税〔2016〕108号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西、新疆、青岛、宁波、河南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现就沈阳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2日

 


指导建设单位: 新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运营支持: 长沙诺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诺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湘ICP备10209074号-26 号

  • 扫描二维码下载
    新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