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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招募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5日

有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招募和管理工作,规范新兴产业基金设立运作,根据《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5〕9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招募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招募和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招募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招募和管理工作,规范新兴产业基金设立运作,根据《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评审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托管机构,报省政府审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省财政厅企业处),负责组织托管机构招募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招募通知、组织招募评审、进行公示及日常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按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划分的母基金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投资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托管机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托管机构(指具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机构,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下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为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本身是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基金“募、投、管、退”能力的专业管理团队; 

(二)专业管理团队存续时间3年以上,累计管理基金不少于3支; 

(三)近三年账面平均年化收益不低于12%; 

(四)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3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退出项目,即投资项目首次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退出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年化收益率不低于20%; 

(六)托管机构近三年没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不良记录; 

(七)在招募通知中明确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如果申报托管两支母基金,则核心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按照第四条第(四)项标准相应增加。 


第三章 托管机构招募程序 

第六条  托管机构招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招募过程中实行招募通知、评审情况、审定结果全流程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相关办法规定,起草托管机构招募通知,招募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招募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按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托管申请。如果托管机构为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则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会同子公司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托管申请。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包括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报送主体是否合规、是否按时申报等。通过形式性审查的申报企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  每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派1名代表,外聘2-3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申请企业,作为备选托管机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公示无异议的备选机构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托管机构,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公开,并与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托管机构为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必须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具体负责托管的子公司。 


第四章  托管机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母基金。每个托管机构托管母基金数量不得超过2支。 

第十四条  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直接支付给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二)管理费用按产业基金上年实际投资子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为: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按2%核定;2-5亿元的部分按1.5%核定;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1%核定。 

(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产业基金监管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等。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拟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代表托管的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 

(六)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 

(八)接受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 

(九)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管理,每年度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省内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十)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为确保产业基金资金安全,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缴入国库,托管机构不得截留、挪用或拨入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受托管理的产业基金母基金自《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能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取消托管机构资格,并且今后也不能申请托管基金,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本办法另行招募新的托管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托管机构托管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情况,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托管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检查或评价发现问题的,托管机构应在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两年检查评价不合格的托管机构,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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