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统筹安排项目、人才和基地,加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实现从技术突破的单一目标向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的综合目标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项目主要指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重点包括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战略科学家、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高级专家等尖子人才。
第三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发展目标制定重大项目创新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战略高技术研究项目应重点培养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以及创新团队等;重大应用研究、产业化和工程项目应重点培养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创新人才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要积极引导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基地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课题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五条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该类项目课题在项目课题总量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六条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研究,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七条 对于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考虑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促进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 重大项目课题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必须包含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应包括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内容;对于有研究生培养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应包括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九条 项目组内部要加强合作与交流。在进行项目整体设计和预算分析时要充分考虑课题间的合作研究、交叉研究、工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并切实提出相应的可操作的措施。
第十条 项目组要加强与外部的合作与交流。可根据需要临时吸纳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优秀研究人才参与重大项目课题研究,对参与重大项目课题的国内专家应保留其原单位的工作职位。项目组每年至少要召集一次由国内外同行专家参与的项目专题研讨会。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课题组成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可根据重大项目课题需要选派研究人员到国内外一流的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进行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学习和培训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核批。在选派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十二条 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创新人才。在重大项目课题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必需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要以合同约定方式要求外方传授相关知识和培养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允许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到设备和技术供应单位进行考察和技术交流;设备和技术供应单位要对项目课题研究人员进行培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要参与转让技术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大项目课题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课题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项目团队的情况。评估采用同行评估方式,以定性评估为主,定量评估为辅。
第十四条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课题;对成绩显著的重大项目课题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优先支持其申报创新团队专项计划。
第十五条 利用知识产权政策激励人才创新。对于国家允许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项目承担单位在依法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取得相关收益时,应明确规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研究人员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权。对于促进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转化的项目人员,也应按贡献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权。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重大项目相关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数据库,包括创新人才的基本资料、专长领域、研究经历、取得成果、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数据库建设加强创新人才的跟踪服务和管理,为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平台。
第十七条 各重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所管理的重大项目的特点,将创新人才培养相关内容纳入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