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3号)精神,引导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着力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法委发〔2020〕4号)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由湖南省科技厅、市州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合作银行三方协同联动,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依据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银行自身贷款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授信结果,并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属性所设计的,涵盖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赋值的评价体系,是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在授信过程中运用指标体系是其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代偿是银行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发生风险后,其损失的贷款本金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替企业代为偿还。其中,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根据本办法应承担的代偿部分资金,由试点区域先行垫付,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后补。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共同组成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在各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试点区域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督促落实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应措施;
(二)审定试点区域实施方案;
(三)审定试点工作年度计划、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五)商议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提出预算建议;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根据职能对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建立健全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相关政策体系。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试点区域编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二)确定试点区域,遴选合作银行;
(三)审定省科技厅、试点区域、合作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并进行备案;
(四)编制并落实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方案;
(五)受理、初步审核试点区域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联席会议审定;
(六)建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衔接;
(七)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实施情况等;
(八)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试点区域
第六条 试点工作首先在长株潭省级以上园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开展,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我省有条件的其他市州、省级以上园区和创新型县市区推进。
第七条 试点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落实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须制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及细则,具有与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
(三)须有意向试点的银行机构,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试点区域相关职责:
(一)支持和规范合作银行对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二)对合作银行提交的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并反馈至合作银行;
(三)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备,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含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
(四)协助合作银行依法对发生风险的贷款进行追偿;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办公室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六)每半年向办公室提交本区域的省级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情况报告。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或试点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在试点区域内有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和科技信贷专属产品的优先;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实行专门的科技信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独立考核奖励机制和业务协同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
(二)向科技型企业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续贷的支持力度;
(三)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120个基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以内;
(四)合作银行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指标体系,其中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体系占指标体系权重不低于45%;
(五)综合评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六)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与试点区域约定时间内向试点区域报送贷款及发生风险需代偿的数据;
(七)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经催收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按照试点区域相关管理办法或协议约定,向试点区域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八)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后,合作银行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为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须符合合作银行的准入要求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且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贷款。
第十四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及时向试点区域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其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的信用情况将纳入科技诚信记录。
第六章 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由试点区域自行确定;具体金额在省科技厅、试点区域与合作银行的三方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4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三方协议应承担部分,先期由试点区域进行垫付;半年或一年向试点区域拨付。
第十八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试点区域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试点区域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的,试点区域应暂停受理该银行该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与试点区域共同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该区域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只补偿一次。
第二十条 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方式其股权收益或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在扣除追偿费用及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试点区域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
第七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笫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前,向试点区域或其指定管理机构提交《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并报办公室备案。合作银行依据确认结果正式授信放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与追偿
(一)合作银行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在逾期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区域;
(二)贷款逾期满1个月,启动补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试点区域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逾期贷款催收情况及贷款合同、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试点区域对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代偿资金包括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及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四)试点区域及时向办公室提交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办公室按程序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五)贷款发生违约,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各方应协商确认后续追偿方案,由合作银行牵头依法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试点区域予以协助;
(六)在经诉讼或仲裁后且依法执行终结的情况下,贷款确实无法追回时,合作银行与试点区域提交终止追偿建议方案,报办公室确认,对该笔贷款终止追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试点区域与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服务能力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绩效结果进行核实并报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对于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试点工作相关单位和企业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不断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与试点工作相关单位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笫二十七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docx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101/t20210127_14289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