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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实施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进行奖补申报。

第二章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科技厅发布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通知,提出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要求,指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七条 企业研发准备金可以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可以按企业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可以由企业管理层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等。企业也可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实行单独核算,正确归集,及时报统。 

第九条 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附件,包括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等材料。

第十条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项目研究等企业研发活动有关情况,须由企业每年4月底前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备案工作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地区企业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州科技部门。市州科技部门对县市区提交的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企业研发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第一季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印发年度申报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条件。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完成备案,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已在前两个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

(五)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驻湘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材料。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如实填报《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下达

第十六条 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研发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审查推荐。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逐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填报《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科技、财政部门。

(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确认申报企业是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完成备案、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前两个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确认企业填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是否一致。

(四)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审核规模以上企业在统计部门完成报统有关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确认规模以上企业是否完成研发报统、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基本信息。

省直管县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单独设有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市州高新区、经开区可受理材料、完成初审,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复审上报。市州科技部门汇总县市区上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逐一进行复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并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上出具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一)市州科技部门负责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复核企业是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完成备案,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

(二)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三)市州税务部门负责复核企业前两个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情况、企业填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是否一致。

(四)市州统计部门负责复核规模以上企业在统计部门完成报统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汇总核定。省科技厅汇总市州上报材料,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核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核公示。审核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依据核定结果,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下达。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研发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较上年度有研发投入增量的,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企业研发奖补资金,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计算,年度奖补最高5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研发奖补资金,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计算,年度奖补最高1000万元。

第六章   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奖补资金后,应按省级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直接记“补贴收入”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补贴收入发放给个人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使用范围可由各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按照企业科研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

第二十六条 企业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企业自收到省级财政奖补资金2个月内,应将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在网上填报,并上报属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市州科技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数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对政策落实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备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奖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1810/t20181018_5230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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