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长沙市芙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芙蓉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区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分为产业类和科普类两大类。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管理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应为在芙蓉区工商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产业项目的单位,税务登记在芙蓉区且缴纳一定额度的区级税收,自筹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80%;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申请单位无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
2.符合区科技发展规划及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其所属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属街道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技术关键与创新点、预期目标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
(7)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8)经费预算(来源及使用情况);
(9)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或评估机构的意见等)。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九条 评估的基本原则:
1.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各种外来因素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2.以权威专家为主体进行,确保评估的科学性。
第十条 评估内容、程序及实施:
1.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区科技领导小组是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部门。项目评估档案由区科技局负责保管;
2.符合申报指南基本条件的单位可进入专家评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重要依据。
3.专家评审后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
4.根据现场评审报告,递交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核;
5.根据区科技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十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会的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并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审查有关资料合格后,按计划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经费按以下方式划拨项目承担单位。
1.一般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经费实行一次性划拨;
2.重点项目经费在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批(分别为总项目资金的80%和20%)划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设立台账,按照计划项目合同向区科技局报送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年度总结,还须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成果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区科技局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及时改正,应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项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区科技局提交延时申请报告,延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时限。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并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果作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半年之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可停止发放该项目经费,且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如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不遵守合同,有以下违约情形的,区科技局可停止发放该项目经费,且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项目经费的;
2.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资料不真实,区科技局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项目承担单位拒不纠正的;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项目经费安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